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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州有两个男子,组织卖淫,协助组织卖淫被抓起诉“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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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深龙检刑诉〔2020〕3570号被告人黎某甲,男性,1970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********,汉族,初中,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**镇**街**号,住龙岗区**街道**巷**号**,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,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。

开州有两个男子,组织卖淫,协助组织卖淫被抓起诉

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深龙检刑诉〔2020〕3570号被告人黎某甲,男性,1970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********,汉族,初中,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**镇**街**号,住龙岗区**街道**巷**号**,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,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。\被告人刘某某,男性,1982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********,侗族,初中,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**镇**村委会**组,住龙岗区**街道**坑**巷**栋**,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,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。

被告人潘某某,男性,198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6********,苗族,高中,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**市**自治县**村**屯**号,住龙岗区**街道**路**集团宿舍楼**,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23日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,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。被告人程某某,男性,1997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********,汉族,初中,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**镇**街**组**号,住龙岗区**街道**会所宿舍,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,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。

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黎某甲、刘某某、潘某某等4人组织卖淫案,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、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6月始,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**街道**路**号经营**养生会所,先后聘请犯罪嫌疑人潘某某、刘某某为部长、程某某为司机、黎某乙为收银员(已存疑不批准逮捕),组织女技师董某某、杨某某、陈某某、祝某某等人在该会所内从事“打飞机”(即用手按摩男客人**)色情服务、“**”(用口含**方式)卖淫活动,从中抽水获取暴利。

经营**养生会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,具体分工如下:犯罪嫌疑人潘某某、刘某某作为营业部长,负责招揽男顾客、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活动、督促技师上班等情况,并向技师强调安全风险,不可向非“熟客”之外提供“**”卖淫服务等;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男顾客,并在楼下负责放风,观察警察巡逻、检查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部长;犯罪嫌疑人黎某乙负责从女技师处收取卖淫费用并记账。技师通过“打飞机”每次收取客人费用为298元,“**”每次收取客人费用328元,以上每次所得均需上交会所148元。2020年7月22日3时许,犯罪嫌疑人黎某甲、潘某某、刘某某、黎某乙、程某某及多名女技师在该龙岗区**街道**路**号**养生会所内被抓获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物证:手机六部、监控视频主机一台;2.书证: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、抓获经过、检查笔录等;3.证人证言: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;4.被告人供述和辩解:被告人黎某甲、刘某某、潘某某、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5.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6.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:光盘六张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黎某甲、刘某某、潘某某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被告人程某某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黎某甲、刘某某、潘某某刑事责任,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检察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11月19日 (院印)附件: 1.被告人黎某甲、刘某某、潘某某、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。2.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。

3.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各一份,《量刑建议书》二十份。4.随案移交物品:手机六部、监控视频主机一台(全部暂存派出所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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